(金融界虚拟炒股)熊锦秋:遏制股价爆炒不妨探索股票创设机制

3月7日,中信证券(港股06030)发布看空**人保的研报,华泰证券发布看空中信建投估值报告,3月8日两只个股收盘被封死跌停。笔者认为,不仅要鼓励券商发表看空报告,更要引导完善市场做空机制。

看空报告打破了市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潜规则,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二级市场持股投资者都可能有负面影响,可以说是得罪人的事情;但显然这有利于抑制股价泡沫进一步泛滥,防止其他投资者以更高价格买入泡沫股,可有效减少潜在投资者损失,是有利于市场的事情。

看空报告还只是从影响多头持股信心的角度影响股价,假若主力铁了心要往上做股价,或许短暂回调后将来又要摸新高。当然,理论上来讲目前的融券做空机制可以遏制股价泡沫,但现实中融券做空机制还没有充分体现做空效力。

目前融券做空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券源缺乏。大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可能占有较**例,这部分目前可能被限制借出,新股可用于出借融券的股份较少,而假若有相当比例股份被借出融券,对于高度控盘的妖股,由于股份数量是有限数,这反而可能激发主力多头拉高轧空意愿,空头可能爆仓。

为此有人提出裸卖空机制,裸卖空是真正的“卖空”,投资者在还没有借到股票的情况下就卖出股票,但这个机制有不少缺点。比如,股东表决权遵循一股一表决原则,一般投资者卖出的股票显然应包含投票权;裸卖空者虚假承诺其卖出去的股票包含表决权,但裸卖空后,上市公司注册股份数量可能为1亿股、而实际股份总量可能为1.1亿股,导致表决权争议。

也曾有人提出过股票创设机制,与权证创设机制类似,权证创设是有**的机构可发行与原有权证条款**一致的权证。笔者站在前人肩膀上进一步对股票创设机制提出构想,建议可授权创设人(一般为证券公司)发行与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同样权利的“虚拟股票”,创设人卖出“虚拟股票”筹集的资金,存入由创设人、中证登等共管专门信用担保账户,账户资产并非创设人私有,而是作为履行对“虚拟股东”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担保物,主要是**和股份配发等义务。

专门信用担保账户不仅要存入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而且创设人还至少要存入与之同等的资金,强化担保能力;这个账户的资金与上市公司的资金体系**独立,没有**关联。同时,这个账户还需登记创设人持股票量,创设人对外发行100万股,持股数量就是负的100万股。

创设人可利用专门信用担保账户中的资金,随时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一旦回购,即被认为是用于注销且必须同时予以注销,无需履行**手续。只有账户中的股票数量为0或者正值,创设人才可以提走账户中的资金。

创始人通过发行“虚拟股票”,创设一个与现实中真实的上市公司基本一样的“虚拟上市公司”,这个“虚拟上市公司”可能比真实的上市公司要大、也可能要小,不管大小如何,“虚拟上市公司”与真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一起流通交易、不分彼此。假若真实上市公司某年向投资者每股分红1元,那么“虚拟上市公司”的创设人也要每股掏出1元,向相应份额的股份派发红利,上市公司发生增发等情况时,创设人可同理操作。显然,“虚拟上市公司”的创设人可有多名主体,相当于几个发行人股东,每个创设人可单独设立一个专门信用担保账户。

股东表决时,以当时虚拟股份与真实股份的总和来计算总股本,所有股份都有表决权;所有持股多头,无一例外都希望把上市公司搞好、提升利润,这有利于维护其利益。

股票创设机制的**好处,无疑就是遏制股票疯炒。假若股价过度偏离内在价值,符合条件的机构就可充当创设人在市场发行股票,增加股票实际流通量,遏制资金型推动爆炒。当然,为防止股票创设机制带来大扩容后果,可对该机制设定适用范围,只有股票动态市盈率高于100倍的才可适用,包括亏损个股、ST个股等,由此可对股价泡沫予以定向打击,同时保护价值投资。

本文源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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