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某门店1天收消防救援支队3罚单

  

  **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3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的3张关于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6号、第0087号、第0088号)显示,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分别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被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6号)显示,现查明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二层机械排烟启动后风量不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款**项,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给予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7号)显示,现查明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给予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罚款人民币三仟(3000)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8号)显示,现查明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给予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中河中路店罚款人民币三仟(3000)元整的处罚。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另一股东为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而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首旅如家官网显示,如家酒店集团创立于2002年,2006年10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HMIN)。首旅如家酒店集团(B** Homeinns Hotels(Group)Co.,Ltd.)由原首旅酒店集团与如家酒店集团合并后成立。合并后的首旅与如家实现了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达成了产品全系列、信息全覆盖、会员全流通、价值全方位的整合效果,为首旅如家酒店集团的整体业务带来升级,并加速以酒店为主的住宿产品的迭代更新。首旅如家酒店集团旗下拥有以住宿为核心的近20个品牌系列、近40个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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